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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新冠抗原试剂盒纳入医保
《通知》提出,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
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积极推动挂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各项工作。
在新冠抗原检测项目收费方面,此前,河南省、云南省、重庆市等医保局相继发布通知,要求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价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和超过15元/人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人次封顶。
今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函》),对河南省、重庆市医保局提出的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报告进行答复。
《函》明确,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总体符合“技耗分离、产出导向”的改革方向,充分考虑了抗原检测的技术特点,同时也是适应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抗原检测公平可及、降低社会经济负担的有力举措。
同意临时增设“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每次5元;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抗原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
同意提出的单次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服务、试剂(含采样器具)费用总和超过15元/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次封顶;群众单纯检测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等价格政策。
同时,国家医保局提醒,对本省份网络平台、社会药店等零售终端销售的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开展专项价格监测,定期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通报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终端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价格,主动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提供不同渠道的不公平高价线索,积极配合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执法工作。